条款说明
一般交货条款和条件
对于 U.I. LAPP GmbH,请联系 GmbH和Lapp Systems GmbH
1. 一般条款:
我们向《德国民法典》第14条所指的企业家提供的所有交付和服务均完全基于我们在下文所述的一般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在未经客户明确批准的情况下与我们的交付接受达成一致。客户的一般合同条款和条件不适用,即使我们没有明确地与之相抵触并履行交货义务。只有在我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确认的情况下,客户所做的变更和修改才有效。它们仅适用于它们所针对的交易。下列条款和条件对未来的合同有效,即使将来没有明确规定。
电缆组装订单的条款可能不同。然后应在相应的报价或订单确认文件中列出。
2. 报价、合同订立、书面要求:
我们的报价总是没有任何约束力。客户下订单后,通过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书签订合同,该书面订单确认书在自动编制时也应有效,无需签名和姓名,或通过我们交付货物。在订单处理范围内下订单前提供的数据(例如,由于特殊管道、图纸、样品电缆、样品管道和螺丝的附加文本),包括但不限于性能、消耗或其他单独数据,只有在我方与订单确认书一起确认或随后确认的情况下,才应具有约束力以书面形式。宣传册和广告中提供的信息不应被视为代表有关产品属性的协议。
我们的销售代理无权提供担保或作出与一般合同条款和条件不同的安排。此类最终协议必须由我方以书面形式确认才能生效。
3. 价格:
订单输入日有效的价格加上增值税。铜电缆的价格包括150.00欧元/100千克铜的铜基础,但电信电缆除外,铜为100.00欧元/100千克铜,空心地下电缆的价格,如果在给出价格时未指定其他值。计算销售价格的依据是在订单登记日前一天公布的铜DEL市场交易报价加上1%的金属采购成本。销售价格根据铜基和DEL报价之间的差额增减。当使用其他金属(如铝、铅)时,应参照铜价处理进行计算。黄铜制品的销售价格将增加一定百分比的附加费。黄铜的基础是150欧元/100公斤黄铜。
报价中规定的价值应作为初始依据。对于没有金属基础报价,因此形成完整价格的项目(如电缆螺丝),我们保留在原材料价格出现异常变化时进行调整的权利。
3.1 包装成本:通常,使用一次性包装卷筒交货。 根据要求,我们还可以在贷款基础上使用可回收的卷筒,例如 由科隆Kabeltrommel GmbH(KTG)提供的。 如果使用一次性卷筒交货,则不会开具卷筒租金发票。
网格箱和欧元平板托盘的交付将互换使用,否则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费用开具发票。
卷筒返还:
INTERSEROH Dienstleistungs GmbH是我们在包装法规(VerpackV)范围内涉及所有包装和处置问题的合作伙伴。
3.2 最小订单价值为100.00欧元(净价),使用网上商店的订单净值为50.00欧元。对于净值较低的订单,将按比例收取15欧元的费用。
3.3 分割/包装的单位长度
长度以米为单位出售的物品,每件重量不超过30公斤。长达250米的货物将作为环形进行交付。更长的,较重的物品将用卷筒方式运送。对于超出我们目录标准的特殊长度,将按特殊长度收取切割长度附加费。如果订单中没有规定分割长度,我们保留决定分割长度的权利。根据我们的标准长度包装。
附件将仅以目录中规定的包装单位交付。对于目录上没有显示的附件,每件的剩余交货率为15%。允许10%的短交货期。
3.4 运费:所有净价超过400欧元的订单均为免费送货(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
如果订单价值未达到400.00欧元(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运费将按照我们的价目表/服务手册中的规定计算。
客户要求的特殊交货将由客户负责。
如果客户收款,将不会有提货折扣。
从国外销售时的净订单价值400.00欧元起,我们将免费提供德国边境服务。
3.5 如果在合同签订和交货期间,材料、工资或运输成本、税费或关税出现了不可预见的增加,我方有权根据这些因素调整价格,除非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内交货。如果客户在合同签订后进行修改,我们有权根据修改所产生的剩余成本调整价格。
4. 交货数量:
允许短长度和超长为+/-10%。交货可分为部分长度。如果是特殊制造,我们保留以下权利:对于以件为单位销售的商品,我们有权交付不超过10%的短装或超长订购数量;对于以米为单位销售的商品,我们有权交付不超过15%的短装或超长订购数量。长度引起的测量公差应为±0.5%。以米销售的特殊产品按制造长度生产。
以件为单位出售的物品将以包装单位交付。
5. 日期和延误:
我们将尽一切努力遵守订单确认中指定的交货日期和延迟时间。 但是,我们仅确认可能的交付时间,而不是固定的交付时间或日历约定的交付时间。
5.1 只有在完全澄清所有细节后,交货延迟才会开始。交货要求及时回答所有问题,转发所有必要或要求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或工厂零件,同意所有必要的放行和批准;否则交货时间会相应延长。
5.2 如果货物已在延迟期内或约定的日期装运,或已通知准备装运或已收货,则应视为已保留延迟或日期。
5.3 我们只有在客户完成了所有已付款的情况下才有义务执行和交付。如果付款延迟,我们将有权相应地延长交货时间。
5.4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动员、战争、暴乱、罢工、停工或其他与我方企业有关的不可预见的障碍(我方对此不承担责任,且在合同签订后已经发生和/或为我方所知)而导致延迟或日期未能保持,则延迟和/或日期应合理延长。这也适用于对我们的次级供应商的企业有影响的不可预见的事件,而我们和次级供应商均不对此承担责任。
5.5 如因客户要求或其他原因而延迟装运,我方有权收取因储存而产生的费用,至少每100公斤每天收取0.50欧元的储存费。
5.6 分批交货是允许的。
5.7 对计算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由我方工厂交货或由我方装运的数量和重量。
5.8 在欧洲共同体内交货的情况下,客户有义务传达其增值税编号,并向我们提供免税审查所需的所有其他信息,并向我们提供免税证明所需的证明。如果客户不及时履行这些义务,我们将不视交货为免税。我们将有权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提出索赔。如果我们由于客户提供的错误信息而错误地认为交货是免税的,则客户必须免除我们的应付税款并承担所有其他费用。
6. 装运,风险转移:
运输应由客户承担风险。 保险仅在承担费用的客户明确要求下由我们承保。
7. 提供,使用软件:
7.1 在提供软件时,应授予客户使用该软件及其相关文档的非排他性和不可转让的使用权,以操作提供该软件的商品。除备份副本外,不允许客户进行任何复制。不得删除或修改版权声明,序列号以及其他软件标识功能。
7.2 购买者应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软件和文档。他必须将提供的原始数据载体以及备份副本存储在防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的位置。必须紧急要求其员工遵守当前的交付条款和条件以及版权规定。
8. 违约金
8.1 我方不对利润损失负责。每延迟一周,赔偿金额应限制在1%,总计为订单金额的10%。赔偿而非履行应限于订单价值的10%。
只要我们对损害负责,这种责任应始终限于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损害。如果规定了在固定日期前交货的商业交易,如果我们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违反实质性合同义务负有责任,或者如果我们对身体、生命和健康的损害负有责任,则这些责任限制不适用。因违反合同义务而提出的索赔,在与保证索赔相同的期限内,将被诉讼时效所禁止,除非这些是实质性的合同义务。除非存在重新定义的缺陷,否则我们会忽略因疏忽而忽略的有关我们产品负面特性的非信息方面的索赔。我们根据产品责任法承担的法定责任不受上述规定的影响。
8.2 我们对数据丢失或修改的责任应仅限于根据风险定期生产备份副本时发生的典型恢复支出。
8.3 关于替代服务,应承担法定责任。
9. 缺陷和保修通知:
根据§377,381第2款HGB(缺陷调查和通知的商业责任)规定的缺陷通知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在目的地收到货物后10天内发现可识别的缺陷,注明送货单和发票号码。
9.1 如果及时提出了缺陷通知,则客户有权要求进行后续性能检查(消除缺陷或交付无缺陷的产品)。 如果两次后续执行均未成功(后续执行失败),或者我们拒绝后续执行,或者后续执行不合理,客户可退出合同或降低采购价格或要求损害赔偿而非履约。客户有义务给予我们必要的时间和机会,以便我们以后履行。
9.2 对交付物因自然磨损、风险转移或处理不当而造成的损害,不作保证。
9.3 如果客户本人或第三方未经我方事先批准,对我方寄售货物进行了返工或修改,或使用了我方未提供或未放行的零件,则我方的责任终止。
9.4 如果我们适当履行合同,我们没有义务收回货物。但是,如果我们这样做是出于善意,那么以下条款将适用:
a) 货物必须在其原始包装内,贴上可识别的标签,并在技术和视觉上完好无损。
b) 最低回报值为100.00欧元。
c) 货物明显是从U.I.Lapp GmbH resp 6个月内购买的(订单确认、送货单、发票)。
d) 必须在足够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公布申报表,并商定条件。
e) 重新进货的费用将根据货物的价值收取。
f) 运费
如果出于慷慨大方而接受退货,则此类退货必须由客户宣布并由客户自行承担。
10. 付款条款和条件
发票将在装运时开出。如果准备装运的货物因客户风险范围内的原因而无法装运,发票仍将开具并到期。客户应在发票开出之日起14天内付清。
10.1 如果发生违约,我们有权要求在不提供损失证明和40欧元固定利率的情况下,支付高于基本利率9%的违约利息。不排除行使进一步的损害索赔。应允许客户证明没有发生损坏或发生的损坏远低于一次性付清的数额。除非客户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付款应始终用于清偿最早到期的债务,包括由此产生的违约利息。首先,利息将被支付。
10.2 除非客户提出重新限制性缺陷的抗辩,否则客户只能用已有效确立的无争议债务或债务进行抵销,或对该等债务的货物行使留置权。如果扣留付款,则债务必须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
10.3 只有在事先明确同意后,我方才能承兑汇票。汇票或支票的承兑将始终考虑到履约情况。
10.4 如果是工作和服务合同,无保留地支付我方发票应被视为无保留地接受我方的履约,并放弃最终被没收的罚款。
11. 保留所有权
11.1 我方交付的货物在我方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中的所有债务全部付清之前仍为我方财产。
11.2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否则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和/或处理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但不得以担保方式质押或转让货物。
11.3 如果加工、连接或混合保留所有权货物和其他非我方所有的货物或物品,我方有权按照加工、连接或混合时保留所有权货物与其他货物或物品的发票价值的比例,获得新产品中产生的共同所有权部分。如果客户获得新产品的独家所有权,合同合作伙伴现在已经同意,买方在保留所有权下加工、连接或混合的货物的发票价值与剩余加工货物或物品的发票价值的比率中,授予我们对新产品的共同所有权。在计算我们的共同所有权部分时,不应考虑直接人工成本、间接费用和其他可计算成本因素。客户有义务在任何时候应要求披露其出售货物的成本计算,以确定我们的共同所有权部分。客户已同意免费保管我们共同拥有的货物。
11.4 客户现在已经将所有因转售我方货物而产生的债务(保留所有权)转让给我方,金额为我方与我方就担保目的商定的购买价格;我方接受此转让。我们只同意转售,如果由于上述转让声明,一个有效的转让索赔可以发生。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转售,无论是在没有加工、连接或混合的情况下还是在加工、连接或混合之后发生,上述提前转让仅在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转售的发票金额内有效。
11.5 如果是服务合同或工作履行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我方的所有权保留期将到期,客户的工资索赔将按照已处理的所有权保留货物的发票金额分配给我方;我方接受此分配。
11.6 在我方取消之前,客户应被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我方账户收取提前分配给我方的债务。如果客户不履行其对我们的义务或濒临破产,特别是如果提起破产程序,或者如果怀疑收取的款项无法汇给我们,则收款授权也将在没有我们明确取消的情况下到期。如果部分分配给我们的工资索赔部分付款,客户有义务首先用未分配给我们的索赔部分抵消部分付款。在我们和客户之间,未分配给我们的部分款项应被视为已就客户收取的部分款项付清。
11.7 托收授权不授权任何保理。我们也不同意在真正的保理合同范围内转让转售或工资索赔。
11.8 如果在支票/汇票程序中付款,我们对所有权和担保权的保留不受影响并继续存在,直到我们对汇票和支票的责任结束。
11.9 应我方要求,在我方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客户有义务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货物下落的信息。他有义务向我们指明有权拥有所有权的第三方以及转让给我们的债务的债务人,并向我们提供有关托收所需转让债务的所有信息,提供托收所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和发票,并应我方要求随时通知债务人转让事宜。客户必须随时向我们提供转让通知。他有义务立即通知我们对保留所有权权利或其他证券,特别是质押物的任何损害。
11.10 如果客户的行为违反合同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务关系而导致的索赔延迟付款,以及如果客户濒临破产,则客户将资不抵债,如果对客户提起法律破产程序,或者客户要求债权人庭外和解,我们可以在给予合理的延期后退出合同,并要求退货。
11.11 我方承诺,应客户要求,在我方证券的价值超过20%以上的债务时,我方有权发行我方有权发行的证券;待发行证券的选择权在我方。
12. 设计和程序更改:
我们保留成本估算、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未经我们明确批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根据新的经验和改进,设计和执行可能会发生变化。
13. 国外商品重新交付:
如果国内买方在国外重新交货,客户应负责检查待出口货物是否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欧共体两用法令或美国对外贸易法的限制。
14. 交货地点、地点、结论:
如果客户是第38条第1款【德国民事诉讼法】所指的商人,则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的交货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购买价格和地点)为斯图加特。如果客户在国内没有一般场所,则此限制不适用。但是,我们有权在客户的营业地提起诉讼。本合同仅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06/12/2018